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学院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断提高会计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会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是:倡导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把握学术方向,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会计学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或7人,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举制,在教师本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全院教师民主投票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校规定的基本一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计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程序增补委员:院务会提出增补人选,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会计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一)学院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奖励申报的遴选推荐;
(三)学院对外的科研项目等的评审推荐;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培养方向。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于非重大的议题,可以实行网络投票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特需情况下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行驶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2016.4.10